沃尔核材(002130)_公司公告_沃尔核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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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0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 1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 5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 13

第九章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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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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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及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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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一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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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在股东会召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会登记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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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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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有效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有效股权证明。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公司聘请的律师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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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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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欲提名公司的董事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

(四)提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的,可以向提名股东说明原因并请其重新提名;

(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七)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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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一)需发言的股东,应事先到会议秘书处进行登记,登记截止到股东发言时间开始之前五分钟;登记时间结束,根据会议秘书处的统计结果,没有股东登记要发言的,则会议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二)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若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按股东持股数量的多少决定发言顺序;

(四)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但发言时间已到除外;

(五)股东违反前四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六)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不享有提问和发言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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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相关要求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人数相乘之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个董事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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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四)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对于配股、增发等按照有关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条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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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第六十二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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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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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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