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系列诉讼案件已全部判决并处于执行阶段,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的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3、涉诉金额: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系列诉讼案件中吴海波等951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15,870,004.0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判决结果确认相应期间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科目并将尚未支付的赔偿款等计入负债科目。
2022年4月29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2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 7 号(简称第一次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 2022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951名投资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系列案件已全部判决并处于执行阶段。
2023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简称第二次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 2023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该事项导致投资者丛培明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金额27,960.3元,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公告编号:2025-019
一、投资者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系列诉讼案件原告:951名自然人投资者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诉讼案件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者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因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导致吴海波等951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导致1名原告丛培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结合最新收到的诉讼进展资料,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如下: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的95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已全部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合计15,870,004.03元,其中,已确认原告撤诉、法院判决公司无责或无赔偿损失金额的合计415名投资者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已执行58名投资者案件的判决。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的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关于第一次行政处罚涉及的95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已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确认相应期间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科目并将尚未支付
公告编号:2025-019的赔偿款等计入负债科目。关于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的1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因案件正在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资料。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