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适用法规依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适用法律法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适用法规依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做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对2020年度现金流量表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的反应公司现金流量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