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002111)_公司公告_威海广泰: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威海广泰: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数量确定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事项、评级事项、募集资金存管、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做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