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2-050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9.52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30名激励对象55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1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54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
7、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0名变更为12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50万股变更为548万股,预留部分由125.892万股变更为127.892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92%。
8、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48名激励对象127.89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公司对预留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9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10、2021年6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27.8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
11、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12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6月2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6月24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注:营业收入为合并财务报表后的营业收入,且不包括房地产业务收入,2019年剔除房地产业务后的营业收入为23.27亿元,下同。 | 公司2021年剔除房地产业务后的营业收入为30.59亿元,相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1.46%,公司业绩满足考核要求。 | |||
4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分为80以上,当期可解除限售系数为1.0。 | ||||
注: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030218号),2021年度威海广泰营业收入为30.79亿元。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威海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271号),2021年度广泰房地产营业收入为
0.20亿元,二者相减可得,公司2021年剔除房地产业务后的营业收入为30.59亿元。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52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具体如下:
职务 | 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 |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8人) | 179.0488 | 89.5244 | 89.5244 |
合计(48人) | 179.0488 | 89.5244 | 89.5244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48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89.5244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4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分为80以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威海广泰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威海广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威海广泰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期之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