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延伸公司产业链,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拓宽公司盈利渠道,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充分发挥公司与广大航服的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维修保障的技术能力,减少公司关联交易。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增强盈利能力,提升整体质量,充分发挥公司与广大航服的协同效应,减少关联交易。
2、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评估,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对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公平、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