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002111)_公司公告_威海广泰: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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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公司3名监事收悉全套会议资料。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公司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以现金人民币26,000.00万元收购购李文轩、威海广大启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波、张东亮等全部16名股东持有的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航服”)合计100%股权。股权收购完成后,广大航服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关联董事李光太、李文轩均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1)。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应当回避表决。

2、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广泰融资租赁30.67%股权以及全资子公司广泰香港持有的广泰融资租赁13.33%股权对外出售,合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76.17万元,其中以人民币6,395.51万元向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东辰”)转让公司持有的广泰融资租赁30.67%的股权;以人民币2,780.66万元向天津东辰转让全资子公司广泰香港持有的广泰融资租赁

13.33%的股权。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广泰融资租赁的股权。

关联董事李光太、李文轩均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应当回避表决。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涉军事项特别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最终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6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5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在第十一章后,增加“第十二章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增加如下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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