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同意提名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卞尔昌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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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同意提名李永奇先生、李耀忠先生、焦兴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同意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文峰 李永奇 李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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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