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文峰本人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9次,无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审议结果投票。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会议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但本人对会议审议议案均提前进行了审阅,无异议事项。
3、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审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20项,无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按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汇总表。我们未发现不一致情况,对该事项无异议。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大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813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子公司主要因已宣告尚未分配的股利原因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3,748.33万元,具体如下:全资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9,874.44万元;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3,265.89万元;合营公司深圳市机场空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50万元;全资子公司北京广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占用公司资金558万元。
2、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提供方 |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1 | 威海广泰 | 山鹰报警 | 信用保证 | 1年 | 2019年11月20日 | 2,650 | 2,650 | 未逾期 |
2 | 广泰房地产 | 购买“广泰善水园”商品房并符合贷款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按揭贷款客户 | 信用保证 | 自贷款银行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和/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执管之日止 | 刘辉2019年4月19日 | 8,000 | 60 | 未逾期 |
孙华良2019年3月21日 | 100 | |||||||
3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2月19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4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09月16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合计 | 30,650 | 22,810 |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6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05%。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2,81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7.81%。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6、前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7、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8、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9、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客观全面,认同该报告。
(五)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2020年4月18日对签署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提前审核了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为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售后服务,与关联方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的关联交易协议。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的材料,同意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37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的材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年4月18日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能够提升被担保公司融资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满足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升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融资能力,促进经营业绩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0年4月18日对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切实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能够公允、客观、独立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十一)2020年4月18日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2020年8月25日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0.65万元(未到期质保金)。
(十三)2020年8月25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07%,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审批有效担保额度13.8亿元(含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8,000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16,688万元(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7,767万元,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892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7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17,5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9%,其中对外担保余额1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0.05%,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余额17,3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4%。
3、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严格执行担保相关规定,公司无逾期和违规担保情况,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十四)2020年10月28日对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2020年10月28日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鞠衍巍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邵先锋先生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十六)2020年11月20日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七)2020年11月20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十八)2020年11月20日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尚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于海洋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九)2020年12月14日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十)2020年12月31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能够提升公司业绩,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与投融资情况,内部制度的建设、修订与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本人也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主持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进行了审议,为公司薪酬与考核体系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同时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并为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
标的制定提供意见或建议。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和内审机构负责人。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20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
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020年度经营情况汇报会,听取了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0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情况的全面汇报。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仍需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活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应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引进和
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为公司快速发展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应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李文峰电子邮箱:liwenfeng@apluscap.com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2020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文峰
2021年4月17日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姚焕然本人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做出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9次,无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审议结果投票。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会议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但本人对会议审议议案均提前进行了审阅,无异议事项。
3、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共20项,无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按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汇总表。我们未发现不一致情况,对该事项无异议。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大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813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子公司主要因已宣告尚未分配的股利原因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3,748.33万元,具体如下:全资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9,874.44万元;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3,265.89万元;合营公司深圳市机场空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50万元;全资子公司北京广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占用公司资金558万元。
2、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序 | 担保 | 担保对象 | 担保 | 担保期限 | 担保合同 | 审议批 | 实际担 | 担保债 |
号 | 提供方 | 类型 | 签署时间 | 准的担保额度 | 保金额 | 务逾期情况 | ||
1 | 威海广泰 | 山鹰报警 | 信用保证 | 1年 | 2019年11月20日 | 2,650 | 2,650 | 未逾期 |
2 | 广泰房地产 | 购买“广泰善水园”商品房并符合贷款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按揭贷款客户 | 信用保证 | 自贷款银行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和/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执管之日止 | 刘辉2019年4月19日 | 8,000 | 60 | 未逾期 |
孙华良2019年3月21日 | 100 | |||||||
3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2月19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4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09月16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合计 | 30,650 | 22,810 |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6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05%。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2,81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7.81%。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6、前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7、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8、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9、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客观全面,认同该报告。
(五)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2020年4月18日对签署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提前审核了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为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售后服务,与关联方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的关联交易协议。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的材料,同意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37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的材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年4月18日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能够提升被担保公司融资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满足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升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融资能力,促进经营业绩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0年4月18日对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切实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能够公允、客观、独立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十一)2020年4月18日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2020年8月25日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0.65万元(未到期质保金)。
(十三)2020年8月25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07%,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审批有效担保额度13.8亿元(含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8,000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16,688万元(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7,767万元,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892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7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17,5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9%,其中对外担保余额1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0.05%,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余额17,3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4%。
3、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严格执行担保相关规定,公司无逾期和违规担保情况,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十四)2020年10月28日对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2020年10月28日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鞠衍巍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邵先锋先生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十六)2020年11月20日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七)2020年11月20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十八)2020年11月20日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尚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于海洋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九)2020年12月14日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十)2020年12月31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能够提升公司业绩,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与投融资情况,内部制度的建设、修订与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本人也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主持召开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进行审议,为公司薪酬与考核体系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同时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并为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的制定提供意见或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20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参与公司制度修订和内部审计事务
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协助公司修改制定内部控制管理等制度,参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
本人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在年度审计前,本人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讨论了事务所编制的年报审计计划。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2020年度经营情况汇报会,听取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0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情况的全面汇报。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与会计师的见面会,就年报重点审计事项、重点关注的问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仍需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活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应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为公司快速发展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应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姚焕然电子邮箱:yao_huanran@shinewing.com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2020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姚焕然
2021年4月17日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永奇本人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9次,无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审议结果投票。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但本人对会议审议议案均提前进行了审阅,无异议事项。
3、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审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20项,无反对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2020年1月17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二)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按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及汇总表。我们未发现不一致情况,对该事项无异议。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大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813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子公司主要因已宣告尚未分配的股利原因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3,748.33万元,具体如下:全资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9,874.44万元;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因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3,265.89万元;合营公司深圳市机场空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占用50万元;全资子公司北京广泰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占用公司资金558万元。
2、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提供方 |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1 | 威海广泰 | 山鹰报警 | 信用保证 | 1年 | 2019年11月20日 | 2,650 | 2,650 | 未逾期 |
2 | 广泰房地产 | 购买“广泰善水园”商品房并符合贷款银行按揭贷款条件的按揭贷款客户 | 信用保证 | 自贷款银行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和/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执管之日止 | 刘辉2019年4月19日 | 8,000 | 60 | 未逾期 |
孙华良2019年3月21日 | 100 | |||||||
3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2月19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4 | 威海广泰 | 中卓时代 | 信用保证 | 2年 | 2019年09月16日 | 10,000 | 10,000 | 未逾期 |
合计 | 30,650 | 22,810 |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6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05%。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2,810万元,占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7.81%。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6、前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7、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8、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9、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客观全面,认同该报告。
(五)2020年4月18日对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2020年4月18日对签署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提前审核了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为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售后服务,与关联方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的关联交易协议。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的材料,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
李光太先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总额不超过37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0年4月18日对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核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的材料,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0年4月18日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能够提升被担保公司融资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满足资金需求,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升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融资能力,促进经营业绩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20年4月18日对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切实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能够公允、客观、独立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续聘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将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十一)2020年4月18日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2020年8月25日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子公司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购买公司产品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0.65万元(未到期质保金)。
(十三)2020年8月25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1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07%,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审批有效担保额度13.8亿元(含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8,000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16,688万元(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7,767万元,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892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7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17,5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9%,其中对外担保余额1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0.05%,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余额17,3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4%。
3、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公司严格执行担保相关规定,公司无逾期和违规担保情况,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十四)2020年10月28日对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2020年10月28日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鞠衍巍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邵先锋先生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十六)2020年11月20日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七)2020年11月20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
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十八)2020年11月20日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尚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于海洋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九)2020年12月14日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十)2020年12月31日对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利益输送,因此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能够提升公司业绩,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光太先生、郭少平先生、李文轩先生、李勤先生、于洪林先生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与投融资情况,内部制度的建设、修订与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本人也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主持召开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和内审机构负责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进行审议,为公司薪酬与考核体系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同时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20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仍需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活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应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为公司快速发展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应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李永奇电子邮箱:liyq@air-union.com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2020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永奇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