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姚焕然 李文峰 李永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