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0-065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3、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30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5.892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8182.75万股的1.77%。其中首次授予55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4%;预留125.892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6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数 比例(%) | 占公司股本 总额比例(%) |
李勤 | 董事、副总经理 | 12 | 1.78 | 0.03 |
于洪林 | 董事 | 10 | 1.48 | 0.03 |
王明亮 | 副总经理 | 12 | 1.78 | 0.03 |
罗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 | 1.78 | 0.03 |
尚羽 | 副总经理 | 10 | 1.48 | 0.03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125人) | 494 | 73.09 | 1.29 | |
首次授予合计(130人) | 550 | 81.37 | 1.44 |
预留 | 125.892 | 18.63 | 0.33 |
合计 | 675.892 | 100.00 | 1.77 |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8.39元。
6、时间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年度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安排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业绩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
注:营业收入为合并财务报表后的营业收入,且不包括房地产业务收入,2019年剔除房地产业务后的营业收入为23.27亿元,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年度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业绩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细则》等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届时将根据下表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绩效考核评分 | 解除限售系数 |
评分≥80 | 1.0 |
60≤评分<80 | 0.7 |
评分<6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30名激励对象55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3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4%,分配明细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数 比例(%) | 占公司股本 总额比例(%) |
李勤 | 董事、副总经理 | 12 | 1.78 | 0.03 |
于洪林 | 董事 | 10 | 1.48 | 0.03 |
王明亮 | 副总经理 | 12 | 1.78 | 0.03 |
罗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 | 1.78 | 0.03 |
尚羽 | 副总经理 | 10 | 1.48 | 0.03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125人) | 494 | 73.09 | 1.29 | |
首次授予合计(130人) | 550 | 81.37 | 1.44 |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8.39元。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获授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0年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550 | 3877.50 | 105.02 | 2455.75 | 945.14 | 371.59 |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2月14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威海广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满足《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