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002111)_公司公告_威海广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

威海广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按监管要求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三)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日常各种文件。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的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以及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也应当予以提供。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经公司核查,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防范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防止投资者

关系管理突发事件、泄密、内幕交易等事项的发生。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及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互动易、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不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交流活动。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众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以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告,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官方网站地址为:http://www.guangtai.com.cn,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公众平台。

投资者咨询电话:+86 631 3953335 传真:+86 631 3953348

接收咨询材料电子信箱:002111@guangtai.com.cn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信息发布的管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个人社交账号(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项。第三十条 出现突发危机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相关事项,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突发危机事件属重大不实信息或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四)突发危机事件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召开现场或网络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

第八章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教育工作。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保护及教育工作或活动以引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理性投资。工作或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座谈会、公开课、讲座论坛、户外活动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要求,积极开展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做好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按时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承诺书编号: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并经你公司审查同意;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2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 一对一沟通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日 期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