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鞠衍巍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邵先锋先生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姚焕然 李文峰 李永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