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002111)_公司公告_威海广泰: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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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5-025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文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2024年5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5,86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15,975,0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

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6,030,768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220,702,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92%。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14人,代表股份28,299,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0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股份28,296,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9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29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7%;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9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29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0,327,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9%;反对35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2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35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33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35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92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5%;反对35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2%;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12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5%;反对39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719,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7%;反对39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1%;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2%。

(七)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21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7%;反对30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1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9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5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889,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0%;反对25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2%;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7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对26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2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反对3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82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7%;反对3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0%;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42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25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8,02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5%;反对25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1%;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特别说明:

议案5、6、8、10、11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对202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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