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002093)_公司公告_国脉科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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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05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58,797,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54,959,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38,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9%。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23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1%。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董事获得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股数比例表决结果
1陈维558,744,83999.9906%7,182,23399.2745%当选
2谢丰苹558,744,82999.9906%7,182,22399.2744%当选
3陈麓558,744,83699.9906%7,182,23099.2745%当选
4王龙村558,744,83299.9906%7,182,22699.2744%当选

陈维先生、谢丰苹女士、陈麓先生、王龙村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即任期至2025年3月3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董事获得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股数比例表决结果
1叶宇煌558,744,83199.9906%7,182,22599.2744%当选
2郑丽惠558,744,82899.9906%7,182,22299.2744%当选
3苏小榕558,744,83799.9906%7,182,23199.2745%当选

叶宇煌先生、郑丽惠女士、苏小榕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即任期至2025年3月3日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非职工)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58,796,42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3,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2月16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唐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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