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002092)_公司公告_中泰化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

中泰化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对期货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期货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公司原材料供应、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第三条 期货业务应遵循期现匹配原则,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风险敞口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第四条 期货业务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公司用于期货业务的保证金规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期货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期

货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期货业务年度计划、操作方案以及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供应链管理部职责:

(一)组织制订公司期货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审核公司期货业务的相关计划、方案等。

(三)跟踪监督期货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期货资金风险进行监控。

(二)负责公司期货业务资金的统筹管理。

(三)负责指导公司期货业务的账务处理,并组织培训。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职责:

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公司期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部职责:

负责期货业务的审计监督,按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监督检查期货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对该业务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识别期货业务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销售公司职责:

(一)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期货业务建议。

(二)负责与开展期货业务公司的具体业务对接。

第十四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职责:

(一)组织制定《期货套期保值实施细则》《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季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

(三)提交可操作业务的《项目立项审批表》。

(四)负责监控期货业务的执行过程,指定专人担任期货风险监控员。

(五)负责建立风险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在执行交易决策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所限仓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六)负责与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信息协调沟通及日常文件、报告、资料的传递、接洽等。

(七)定期向公司报告期货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提交保证金流程,按照交易指令进行开平仓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研究员:负责市场数据的跟踪分析,提供市场研判及销售策略;

(三)指令下达员:负责交易指令的下达;

(四)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指令和交易记录完成付款、收款。

(五)风险监控员:主要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方案;对期货头寸的

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编制风险监督报告,业绩评估报告。

(六)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以上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六条 期货业务要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经公司审批后执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说明调整事项、调整的必要性、调整金额等事项,变更流程与年度计划申报流程一致。

第十八条 年度期货业务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场分析、指定被套期项目及套期工具、套保策略、套保数量、价格区间、损益测算、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预警线(根据具体交易品种应控制在本金的1%-5%)、止损限额等内容、上年度期货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应根据期货业务操作思路,结合生产、销售等部门提供的现货库存、销售产品等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季度套期保值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执行,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第二十条 开展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9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不同所属公司、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第二十一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期货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确定的保证金总额度,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期货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一个月内无交易,须将期货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转入基本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及时协调现

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应于每月末报送期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品种、现货规模、期末净持仓规模、对应现货风险敞口、保值规模、资金占用规模、盈亏情况、持仓风险评估等。已核准业务资质但未开展期货业务操作应进行“零申报”。第二十四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量、可能追加的保证金。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期货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期货风险监控员即时对期货业务交易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建立风险报告及处理机制:

(一)实行每日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交易员每天须将当日交易明细、持仓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状况报告分管领导。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控员应立即向其期货管理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采取应对措施。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

2.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4.未严格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情形;

5.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在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

6.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违规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 12 小时内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 2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已采取

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超过300万元,开展期货业务公司应及时预警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并根据期货、现货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针对重大风险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由党委会前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风险处理方案,对风险处理结果评价,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期货业务盈亏应与现货(或被套期项目)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实行“期现一体”管理,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 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期货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三十一条 开展期货业务公司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具体方案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制定。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交易信息为商业秘密,期货业务过程中各知情人均应对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时间、建仓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期货业务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可以在确保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对期货业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或其它风险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期货业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具体办理的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批准或审批文件、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并在业务人员变动时履行交接手续,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