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如要求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应及时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见面的职责,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见面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披露年报时就公司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报签署书面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报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