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退(002071)_公司公告_R长影1: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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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5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因缺少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之一的损害结果,故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对本案其他侵权责任要件不再予以审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诉讼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以及财务方面未产生影响。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长城影视”)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李宁(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01民初1223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宁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长城影视赔偿投资李宁差额损失113920元,佣金税费320.16元。

2、本案诉讼费由长城影视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2日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1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公告编号:2025-002苏监管局对长城影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影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宁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16年12月12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即2020年4月12日期间净买入 002071 股票合计70000股。经计算,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直至基准日李宁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了投资差额损失113920元,佣金税费320.16元。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李宁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长城影视应对李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而言,原告应当对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从李宁所提举的证据材料看,其仅提供了被告存在因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而被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对于李宁损失情况,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具体来说,李宁提供的证据证明2016年12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买入70000股长城影视,但该股票至今仍为李宁所持有,并未卖出,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均不确定,故而,李宁以长城影视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缺少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之一的损害结果,故李宁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其他侵权责任要件不再予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一审判决,若被告在上诉期内上诉,则还需进行二审,诉讼

公告编号:2025-002审理仍有不确定性。本诉讼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一审判决,若被告在上诉期内上诉,则还需进行二审,诉讼审理仍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的最终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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