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002056)_公司公告_横店东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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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6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4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及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不断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价值。内部审计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须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要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以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则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管理报表、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内部审核情况,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成本费用开支,募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提取或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检查监督。 (二)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技术转让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离任、调职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

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六)年度终了时对年度内部审计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

5、进一步做好内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七)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公司审计委员会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八)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九)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发票管理、财务报告、投资与融资管理、担保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因素,风险分析及其对策,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在公告中应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委托理财是否履行了调查和审批流程,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经过专门会议事前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下列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计公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及其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七)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或经营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向董事会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财务部门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工作组审计时间安排及其分工;

(五)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上》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应在十五日内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若五日内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内部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机构应将《内部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内部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四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五十条 审计档案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和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之内。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部门部长批准。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向审计人员如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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