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1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R1或R2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R1-R5,R1为低风险(谨慎型)、R2为
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R5为高等风险(激进型)。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仍需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委托理财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牵头财务部门,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在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内,牵头财务部门,拟定月度委托理财计划,提交董事长审批;
3、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及负面舆情,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等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4、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经法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签,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办理相关业务;
5、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机构以及产品的情况;负责监控理财产品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以及与委托理财相关的风险事件,提出风险预警;会同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7、负责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法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财务部门: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拟定的年度及月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需要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研判;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委托理财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
的信息披露;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董事应就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委托理财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
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