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002056)_公司公告_横店东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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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改后内容
1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2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改后内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范所规定的独立性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4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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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6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7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8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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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提名人撤销该独立董事选人的提名。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报案和审核,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经深交所备案无异议,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已连续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则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董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要求提名人撤销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有必要)等)报送深交所,并披露相关公告。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已连续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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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9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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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记录并在董事会决议中作出说明。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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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12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和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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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3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2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章程对上述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对外担保: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第6.1.9条、《规范运作》或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6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7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本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2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1.3条所规定标准的应披露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章程对上述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对外担保: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第6.1.9条、《规范运作》或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6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公司拟发生《上市规则》第6.3.7条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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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五)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单独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或相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对外捐赠,单独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或相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在董事会审议后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按该等规定执行。 (五)对外捐赠:公司拟发生对外捐赠应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结合《上市规则》的规定标准履行决策程序。
14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注:1、因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增加、删除、修改条款而致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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