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002046)_公司公告_国机精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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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5-036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5,611,582.73元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769,343.70元,合计26,380,926.43元。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对此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342号)。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7号)的核准,截至2025年3月4日,本公司实际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华实汇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504,3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741,068.0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0,597.1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540,470.9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3月4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0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5年3月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25,611,582.7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置换募集资金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25,609.008,031.882,561.162,561.16
合计25,609.008,031.882,561.162,561.16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200,597.17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69,343.70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769,343.70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类别自筹资金支付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审计费550,000.00550,000.00
序号类别自筹资金支付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2律师费212,264.15212,264.15
3发行登记费用7,079.557,079.55
合 计769,343.70769,343.70

综上,截至2025年3月4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6,380,926.4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342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实际需求,公司将按照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5,611,582.73元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769,343.70元,合计26,380,926.43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出具了《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342号),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国机精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国机精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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