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9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一致,且与公司存在正常的聘任关系。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2月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8名激励对象授予4,5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6%。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