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002042)_公司公告_华孚时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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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时尚”、“公司”、“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于2020年9月29日完成封卷,并于2020年10月21日领取了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2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孚时尚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贵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0年9月2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会后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变动的情况和主要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期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9月30日2020年9月30日变动金额变动幅度
总资产1,761,703.351,703,288.52-58,414.83-3.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3,396.90578,670.79-54,726.11-8.64%
2019年1-9月2020年1-9月变动金额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1,106,049.08865,896.38-240,152.70-21.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725.57-24,370.17-65,095.74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62.45-40,876.55-44,139.00不适用
2020年三季度2020年二季度2020年一季度2019年度
收入310,310.53324,980.69230,605.161,588,687.17
毛利润12,885.09-4,374.8213,699.88124,869.64
毛利率4.15%1.68%5.94%7.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25.11-15,900.87-3,044.1940,229.45

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疫情因素

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公司目前的产能利用率已经逐渐恢复,下游需求也在逐渐恢复。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20年9月全国出口重点商品量值表(美元值)》等统计快讯显示,2020年1-9月,我国纺织品服装累计出口额为2,157.8亿美元,同比增长9.4%,其中纺织品累计出口额为1,179.5亿美元,同比增长

33.7%;服装累计出口额为978.3亿美元,同比下降10.3%,但增速较上半年回升9个百分点。9月份,全国纺织品出口131.5亿美元,同比增长36.0%;服装出口额为152.3亿美元,同比增长6.5%,已连续两个月保持正增长态势。下半年以来,我国纺织服装出口形势持续好转。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

2020年1-3月公司主要原材料棉花、PTA及MEG持续下跌,因此,公司库存成本承压,二季度业务毛利被进一步压缩,自2020年4月以来,原材料价格开始逐渐提升,目前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已经有所反弹,三季度毛利已有所恢复。考虑到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下跌的空间有限,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较小。此外,公司不断扩展自身棉花采购渠道,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采购原棉以确保生产所需的棉花供给:在国内市场,公司与新疆建设兵团、国内外大型棉商进行战略合作,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控制了原材料采购成本;在国际市场,公司在国家外贸政策允许的条件之下积极从国际市场择优采购原棉,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棉花供应不致发生大幅价格波动。

(三)中美贸易摩擦因素

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预计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202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首次提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0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基于“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是党中央在国内外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大背景下,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目前,RCEP已顺利签订,将有利于中国纺织服装行

业降低贸易摩擦影响,增加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出口量。公司未来也将积极贯彻中央的精神,抓住中国市场规模扩大、消费升级的历史机遇,深耕国内市场,培育市场需求,同时积极拓展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多渠道提升公司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综上,造成发行人2020年1-9月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的影响将逐步消除或降低,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华孚(越南)50万锭新型纱线项目(一期)150,598.00105,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45,000.0045,000.00
合计195,598.00150,000.00

五、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

六、会后事项专项核查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均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大华审字[2018]007652号、大华审字[2019]007201号、大华审字[2020]006561号)。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受疫情、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中美贸易摩擦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的业绩出现波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出现亏损。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情况详见本说明“一、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变动的情况和主要原因”。

5、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华泰联合、大华和本所分别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

2020年11月5日,因在上市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向大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对大华及其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大华在会后事项期间存在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大华经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过相关项目,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前述情形不会影响本次发行。

除上述情况外,经办公司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对本次发行作出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郑重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孚时尚在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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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林青松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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