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_公司公告_黔源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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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执行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

记备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按照本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建立报告程序,明确负责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转送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11.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和第一负责人。

(二)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以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的形式提醒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证券法务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完善,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保管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贵州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公司就重大交易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出决议,并与对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应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相关交易出具意见时,应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档、各类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要求,本人作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

(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署:

(签名)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 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向您/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您/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您/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您/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您/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您/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

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

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自然人:

接收部门名称/自然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送达/接收时间接收人送达人
本人(单位)声明: 已经了解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附件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 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2.“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公司内部、外部所有人员。

3.“时间”一栏,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

4.“筹划决策方式 ”一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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