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5-021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4人,代表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184,081,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77,645,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6,43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1人,代表股份20,438,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4,002,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6,43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19,4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4%;反对950,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4%;弃权6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6,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74%;反对950,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07%;弃权6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9%。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1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2%;反对952,7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6%;弃权611,500股(其中,
同意18,87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66%;反对952,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15%;弃权6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1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2%;反对951,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弃权6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66%;反对95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6%;弃权6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8%。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17,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2%;反对951,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弃权6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66%;反对951,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6%;弃权6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8%。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08,9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7%;反对951,0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6%;弃权621,500股(其中,
同意18,866,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60%;反对951,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2%;弃权6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176,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9%;反对1,87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3,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2%;反对1,874,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1%;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10,1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7%;反对856,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5%;弃权6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67,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12%;反对85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23%;弃权6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6%。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关联交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20,967,060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66,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19%;反对2,431,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7%;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90,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45%;反对2,43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7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绿电交易业务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关联交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20,967,060股)。
同意61,382,3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56%;反对1,720,5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0%;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0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52%;反对1,720,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0%;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2024年度述职,述职报告全文于2025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已进行披露,供投资者查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