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002037)_公司公告_保利联合: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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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负责做好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对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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