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即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即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即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即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即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即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上述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就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交易类型,但本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如下标准内,董事会有权作出决策;但若《上市规则》已规定相关事项属于股东会的决策权限的,则由股东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交易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决策。
(二)就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但若《上市规则》已规定相关事项属于股东会的决策权限的,则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就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如下标准内,董事会有权作出决策;但若《上市规则》已规定相关事项属于股东会的决策权限的,则由股东会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授权给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决策。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以及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与董事会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事关重大且客观允许缓议的议案时,若有与会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请再议,可以再议;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若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请复议,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但复议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应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规则,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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