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年度,本人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独立的前提下,勤勉尽责,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独立公正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年,本人参加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其中现场加通讯会议3次、通讯表决会议5次,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2021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无异议,都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会议1次。
3、出席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其中现场加通讯表决会议3次,通讯表决会议3次;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均为通讯表决会议,召开战略委员会1次,为通讯表决会议。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对所有议案均认真审议,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重大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序号 | 发表时间 | 具体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1-01-05 |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 | 2021-02-26 |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2021-03-31 |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4 | 2021-06-25 | 对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5 | 2021-08-30 |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6 | 2021-11-19 |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报告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均为同意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9名激励对象的239.2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6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2.4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49.184万元,其中回购并注销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40万股和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万股。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我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6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即
2021年2月25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工作勤勉尽责,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继续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支持公司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拟以其个人信用或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总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担保,公司无需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①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86,677.37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12%,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结果,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8,390,563.5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509,791,673.62元,对所有者分配123,427,207.70元,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354,755,029.47元。
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4,961,598.8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0,496,159.8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24,127,443.94元,对所有者分配123,427,207.70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15,165,675.23元。
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35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总额度,同时公司将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和保证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授信及担保申请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授信及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授信及担保预计,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4)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能够得到较好执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同意该报告。希望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5)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审议前得到我们事前审议认可。经过认真审议,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专业执业能力,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中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工作勤勉尽责,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对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慎做出的,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降低生产经营综合成本,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
成侵害,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8)对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本次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累计发生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海外业务和相应衍生品的外币借款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10)对变更会计政策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1)对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公司《关于继续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继续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借款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先锋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12)对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议,我认为: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2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4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64万元。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1人因个人考核评级为不合格而不符合解禁条件外,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84名激励对象的624.08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赵民等合计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不合格,不符合本次解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2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80万股,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决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本次不能解除限售的股份1.0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述3人合计回购2.85万股。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
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办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经认真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87,919.61万元,占期末归属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4.12%,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2、《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99万元。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本次控股子公司Evive Biotech Ltd.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其快速引进和吸纳高端人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研发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加速推进在研产品研发进程,激励核心人员努力奋斗,并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该事项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EviveBiotech Ltd.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
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我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六)对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和核查,我认为:公司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5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批准之日起(即2021年11月18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对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认为: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98万元。
我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1年度任期内,本人在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在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每季度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2021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2、本人在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1年度任期内,公司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2020年度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规划事宜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专业建议,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3、本人在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期间,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主持召开相关会议。2021年度,本人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3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2020年度公司高管绩效考核结果、关于董监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2021年度公司高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专业意见,提出了合理建议。
除此之外,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见面会,并就年审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公允地反映2021年度的实际经营业绩与成果。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专业工作优势,积极为公司献策,对公司规范运作,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合计时间为十二个工作日,除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外,还经常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活动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听取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多次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此外,本人通过电话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时刻关注政策环境、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以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及时了解。通过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做到真实、及时、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2、对年报编制、审计过程的监督
2021年,本人在公司2020年年报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及时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前和初审结果出来后,参加了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见面会,就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3、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事前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年,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以及
对股东会决议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等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分析定期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提醒公司关注有关经营事项,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另外本人也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期间,本人经常查看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认真学习公司汇编的关于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内幕交易案例、监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六、其他事项
2021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七、联系方式
邮箱:hongquan.liu@fresenius-kabi.com
2022年,本人将继续按照谨慎、勤勉、公正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洪泉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