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O二二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6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8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有关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一旦发生,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一旦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六)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一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无论涉及金额多少,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其它重大事项:
1、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3、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
4、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5、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或子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或子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或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子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11、公司或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单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1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公司或子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涉及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14、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5、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7、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9、公司或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3、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公司、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5、公司或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8、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9、公司或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1、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承诺、履行义务相关事项;
32、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3、公司或子公司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获得成功或批准生产;
34、公司或子公司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3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
36、中国证监会、深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各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三)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四)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五)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第七条 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取得如下进展时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立即以书面、电话、面谈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处,必要时应将相关文件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相关程序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及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处是重大信息日常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材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有关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有关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涉嫌违法的,可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此前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