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签署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和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暂缓□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或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附件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名
知情人姓名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公司名称: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附件三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本人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