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5]0011003781号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度)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1-2 | |
二、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16 | |
三、 |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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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5]0011003781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大华核字[2025]0011003781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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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协鑫能科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除《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协定存款余额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外,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协鑫能科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协鑫能科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协鑫能科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王胤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陆正皓 |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73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2年2月15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9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3,764,999,897.8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44,295,181.96元,实际募集资金3,720,704,715.84元。截止2022年2月21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19,663.97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924.74万元。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使用募集资金141,134.94万元;于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3,902.58万元;于202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64,626.45万元。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154,087.45万元(包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1,469.7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4,092.45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9,995.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2页
1.2022年2月,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2022年3月,公司及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公司、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2022年10月,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变更保荐机构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2022年11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7月,公司、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2024年4月,公司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已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6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3页
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4年7月,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根据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期末账户余额 | 存储方式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15777136501 | 1,297,044,897.80 | 103,092,938.95 | 活期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700634722 | 520,000,000.00 | 1,240,882.05 | 活期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37090180800808061 | 520,000,000.00 | 25,317,996.15 | 活期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 | 634111201 | 1,400,000,000.00 | 2024年8月已销户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32250198648300004220 | 0.00 | 活期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48277765633 | 6,452,358.06 | 活期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18377355492 | 2024年8月已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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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期末账户余额 | 存储方式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405246447366 | 55,286.22 | 活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 | 635043092 | 2.41 | 活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639800307 | 4,741.20 | 活期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 2201077009100070588 | 6,012.62 | 活期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 408030100100263034 | 2,796.45 | 活期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32250198648300004258 | 0.00 | 活期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32250198648300004259 | 0.00 | 活期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200809766 | 0.00 | 活期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100809747 | 0.00 | 活期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马群支行 | 501480838677 | 7,315.92 | 活期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000809750 | 0.00 | 活期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800809703 | 0.00 | 活期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900809508 | 4,735,507.03 | 活期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639859477 | 8,668.59 | 活期 | |
合计 | 3,737,044,897.80 | 140,924,505.65 |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前述募集资金总额存在27,955,000.00元的差异系扣除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
(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4,717,345.76元,已扣除手续费19,656.13元。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详见附表1《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审议及授权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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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1)。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2.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未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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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终止后,针对相关换电资产,公司将适时出售库存的换电相关设备,转让换电站资产,关停经营状况不佳的换电场站。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 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3年4月1日,上述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授权期限到期后,由于公司经办人员对协定存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协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导致公司2022年签署的5份协定存款协议未及时终止,存在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 披露瑕疵的情况
1.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协定存款余额披露瑕疵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协定存款余额披露为23,223.64万元,实际应为30,215.01万元,少披露6,991.38万元;少披露的金额存储方式实际为协定存款,被错误统计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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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 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推进的换电站建设主要包含乘用车和重卡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重卡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因此公司换电站业务投资进度未达预期。 2024年4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 2024年,公司基于充电行业现状及自身产业协同优势,积极布局“光储充一体化”充电业务。2024年4月,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后,将充电业务纳入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部分充电场站。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充电场站投资分散的特点,优质项目选址难度较大,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充电场站前期一次性投入大,目前阶段场站营收模式单一,以度电服务费收入为主,投资收益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充电业务相关项目投建。因此,2024年,公司充电业务整体开发及投建规模未达预期,募集资金整体使用率为3.96%。 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024年年初,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及运营策略为部分项目股权转让或合作共建,部分优质项目长期持有运营。2024年4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决定使用募集资金投建部分长期持有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但是,募投项目变更后,由于光伏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部分国央企纷纷出售光伏资产,分布式光伏项目转让难度加大。为合理控制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投资规模,公司对资产周转时间要求提高,及时调整了业务开发及运营策略,积极推进项目转让和合作共建模式,要求新开发项目投建初期,提前洽谈收购意向或通过合作共建模式开发业务。基于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转让和合作共建的经营模式,为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满足业务灵活转让的时间要求,公司决定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快速投建,快速转让回笼资金。因此,2024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 4、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2024年,公司依托产业协同优势,积极布局新型储能电站业务。2024年4月,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部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业务,将中卫鑫华、重庆黔江、南京板桥和徐州鑫蓝等4个子项目纳入募投项目。截至2024年12月底,南京板桥项目和徐州鑫蓝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中卫鑫华项目因投建模式发生变更,未使用募集资金;重庆黔江项目因建设周期短,优先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投建,未使用募集资金。因此,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整体使用率为36.73%。 5、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募投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0页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4月,该项目已终止。 2、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该项目已终止。 2025年,公司对充电业务发展策略和经营管理策略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到公司作为能源电力企业,聚焦为客户提供能源服务为目标,充电桩作为能源服务的重要负荷,公司决定以托管运营模式快速做大市场规模,减少在充电桩资产的直接资金投入,减少充电桩资产持有量,从重资产模式向轻资产模式转变,实现电力交易服务、虚拟电厂聚合服务在充电应用场景的有机融合,助力提升充电场站的经营效益和能源服务的多元化,与充电桩企业合作共赢。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综合考虑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定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充电业务,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 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调整了该项目投建规划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等,项目正在实施中,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4、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调整了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投建规划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等,项目正在实施中,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5、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为研发项目,2024年度,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年3月,鉴于主要子项目已完成开发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已结项。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 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的情况,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投资总额。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的情况,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和延长项目完成时间;另外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因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由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其中,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原有的乘用车及重卡车换电站建设更改为乘用车、重卡车、乘用车(车电分离)、重卡车(车电分离)四种类型。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1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情况 | 2022年7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403,298.7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置换事项已于2022年10月实施完毕。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情况 | 1、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和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2022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3年6月5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9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 3、2023年6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8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4、2024年5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 5、2024年11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9,995.00万元。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12页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1、2022年4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2023年8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3、2024年8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 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9,995.00万元外,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4,092.45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 其他情况 | 1、公司2023年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和相关披露瑕疵事项详见《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2024年11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业务发展规划,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经审慎研究,将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计完成日期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3、2025年2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5年3月,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最新战略规划及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等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主要变更如下:①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②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并调整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③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调整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应调整;④对“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⑤新增募投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 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
注1:“募集资金总额”包含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 注2:“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统计口径为募集资金净额372,070.47万元扣减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2,924.74万元(因相关募投项目涉及多次变更,不重复累计统计。其中,2022年5月和2022年8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实施主体等变更;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终止,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3: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第14页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的情况,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投资总额。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发展战略、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的情况,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和延长项目完成时间;另外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因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由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024年4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推进的换电站建设主要包含乘用车和重卡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重卡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因此公司换电站业务投资进度未达预期。2024年4月,公司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2年5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基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022年8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该项目实施主体因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由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第15页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推进的换电站建设主要包含乘用车和重卡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重卡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因此公司换电站业务投资进度未达预期。 2024年4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亦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2、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 2024年,公司基于充电行业现状及自身产业协同优势,积极布局“光储充一体化”充电业务。2024年4月,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后,将充电业务纳入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部分充电场站。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充电场站投资分散的特点,优质项目选址难度较大,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充电场站前期一次性投入大,目前阶段场站营收模式单一,以度电服务费收入为主,投资收益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为避免盲目投资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充电业务相关项目投建,因此,2024年,公司充电业务整体开发及投建规模未达预期,募集资金整体使用率为3.96%。 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2024年年初,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及运营策略为部分项目股权转让或合作共建,部分优质项目长期持有运营。2024年4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决定使用募集资金投建部分长期持有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但是,募投项目变更后,由于光伏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部分国央企纷纷出售光伏资产,分布式光伏项目转让难度加大。为合理控制公司分布式光伏业务投资规模,公司对资产周转时间要求提高,及时调整了业务开发及运营策略,积极推进项目转让和合作共建模式,要求新开发项目投建初期,提前洽谈收购意向或通过合作共建模式开发业务。基于分布式光伏项目优先转让和合作共建的经营模式,为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满足业务灵活转让的时间要求,公司决定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快速投建,快速转让回笼资金。因此,2024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 4、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2024年,公司依托产业协同优势,积极布局新型储能电站业务。2024年4月,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部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业务,将中卫鑫华、重庆黔江、南京板桥和徐州鑫蓝等4个子项目纳入募投项目。截至2024年12月底,南京板桥项目和徐州鑫蓝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中卫鑫华项目因投建模式发生变更,未使用募集资金;重庆黔江项目因建设周期短,优先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投建,未使用募集资金。因此,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整体使用率为36.73%。 5、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募投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第16页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4月,该项目已终止。 2、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该项目已终止。 2025年,公司对充电业务发展策略和经营管理策略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到公司作为能源电力企业,聚焦为客户提供能源服务为目标,充电桩作为能源服务的重要负荷,公司决定以托管运营模式快速做大市场规模,减少在充电桩资产的直接资金投入,减少充电桩资产持有量,从重资产模式向轻资产模式转变,实现电力交易服务、虚拟电厂聚合服务在充电应用场景的有机融合,助力提升充电场站的经营效益和能源服务的多元化,与充电桩企业合作共赢。因此,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综合考虑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定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充电业务,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 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调整了该项目投建规划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等,项目正在实施中,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4、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2024年度,该项目处于建设期;2025年3月,调整了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投建规划和拟使用募集资金等,项目正在实施中,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5、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为研发项目,2024年度,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年3月,鉴于主要子项目已完成开发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已结项。 |
注: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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