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大华核字[2025]0011004204号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1-2 | |
二、 | 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 1 | |
三、 |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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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
情况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4204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8936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协鑫能科编制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该情况表已由协鑫能科管理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情况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情况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该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大华核字[2025]0011004204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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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协鑫能科编制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情况表使用者关注,情况表是协鑫能科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情况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8936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协鑫能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得分发给除协鑫能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王胤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陆正皓 |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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