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相关标准之核查意见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股份”、“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之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凯恩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内深证综指(399106.SZ)和造纸板块指数(803028.EI)的累计涨跌幅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22年8月17日) | 公司股票首次公告前一交 易日(2022年9月14日) | 涨跌幅 |
股票收盘价(元) | 5.81 | 5.42 | -6.71% |
深证综指(399106.SZ) | 2242.45 | 2100.09 | -6.35% |
造纸板块指数(803028.EI) | 1781.79 | 1775.97 | -0.33%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深圳综指) | -0.36%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造纸板块指数) | -6.38% |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凯恩股份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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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峰 相 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