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 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认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同意。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报告书》以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发布的相关公告;
7、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5
绪 言 ...... 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 ......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2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8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 2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9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3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34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35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核查 ...... 35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36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36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凯恩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创展 | 指 |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
凯恩集团 | 指 |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凯融 | 指 | 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 |
湖州融云 | 指 |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
苏州明叙 | 指 | 苏州明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苏州恒誉六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凯恩集团控股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中泰创展通过司法执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凯恩股份67,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988%。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与凯恩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准则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 | 指 | 《凯恩股份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财务顾问、长城证券 | 指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绪 言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创展未直接持有凯恩股份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为中泰创展通过司法执行的方式增持凯恩股份的67,80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98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中泰创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接受中泰创展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中泰创展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下列事项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和《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8,35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82852664B |
法定代表人 | 徐文涛 |
设立日期 | 2008年12月4日 |
营业期限 | 2008年12月4日至2028年12月3日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13层1303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情况 | 珠海中植浩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7.11%,吴湘宁持股12.89%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13层1303 |
通讯方式 | 010-87934556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泰创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2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314867575XM |
法定代表人 | 吴雄鹰 |
设立日期 | 1996年6月17日 |
营业期限 | 1996年6月17日至2046年6月16日 |
公司住所 | 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1号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技术开发与咨询;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商品;化工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贸易;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销售;莹石开采、洗选(限分支经营);以下凭资质证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经营,房产交易。 |
股东情况 | 苏州明叙持股90%;王白浪持股5.2381%;吴雄鹰持股4.7619%。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凯恩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3、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3MA2E15XTXQ |
法定代表人 | 匡寅 |
设立日期 | 2019年4月17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4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1号 |
经营范围 | 机制特种纸制造、销售,纸加工、销售,纸浆、造纸原料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情况 |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为唯一股东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凯恩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中植浩源。
珠海中植浩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珠海中植浩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LUPB7N |
法定代表人 | 宋英杰 |
设立日期 | 2016年1月29日 |
营业期限 | 2016年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285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情况 | 中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唯一股东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9号楼保利国际广场T1座29层 |
通讯方式 | 010-87934556 |
2、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控股股东为苏州明叙,实际控制人为蔡阳先生。
苏州明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苏州明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资本 | 30,1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0MA1MF51B0J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蔡阳 |
设立日期 | 2016年2月2日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2日至2036年1月27日 |
住所 |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169号甪直科技创业园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情况 | 普通合伙人为蔡阳(持股比例0.3322%),有限合伙人为浙江凯融(持股比例99.6678%) |
蔡阳先生,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51360119****13****,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管理部主管、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凯恩股份董事。现任苏州明叙执行事务合伙人。
3、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浙江凯融的控股股东为湖州融云。湖州融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1336947142J |
法定代表人 | 靳宁 |
设立日期 | 2015年4月14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4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1室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除外),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
股东情况 | 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唯一股东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保利国际广场19号楼T1-30层 |
通讯方式 | 010-87934042 |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泰创展的主营业务是投资及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230,719.28 | 2,583,597.79 | 1,623,676.19 |
净资产 | 59,486.36 | 122,744.09 | 129,693.68 |
资产负债率 | 98.16% | 95.25% | 92.01%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4.22 | 4,650.90 | 17,020.31 |
净利润 | -63,257.73 | -7,247.63 | 71,573.46 |
净资产收益率 | -69.43% | -5.74% | 76.22%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泰创展的控股股东中植浩源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其最近三年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50,745.11 | 150,745.35 | 150,746.38 |
净资产 | -1,311.66 | -1,311.41 | -1,310.38 |
资产负债率 | 100.87% | 100.87% | 100.87%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0.24 | -1.03 | 6.51 |
净资产收益率 | 0.00% | 0.02% | -0.12%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
2、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成立于1996年6月17日,最近三年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其最近三年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5,797.57 | 54,818.69 | 95,460.83 |
净资产 | 16,166.42 | 17,477.42 | 19,542.11 |
资产负债率 | 64.70% | 68.12% | 79.53%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177.68 | -61.46 | -1,164.91 |
净资产收益率 | -1.06% | -0.33% | -5.79%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
凯恩集团的控股股东苏州明叙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其最近三年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0,024.50 | 30,028.08 | 30,029.93 |
净资产 | 30,024.50 | 30,028.08 | 30,029.93 |
资产负债率 | 0.00% | 0.00% | 0.00%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3.57 | -1.85 | -3.26 |
净资产收益率 | -0.01% | -0.01% | -0.01%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
3、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浙江凯融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其最近三年的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58,606.38 | 50,879.40 | 48,091.28 |
净资产 | 646.44 | 386.95 | -224.42 |
资产负债率 | 98.90% | 99.24% | 100.47%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075.29 | 1,887.81 | - |
净利润 | 259.49 | -88.63 | -524.42 |
净资产收益率 | 50.22% | -109.07% | -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浙江凯融的控股股东湖州融云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其最近三年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60,6749.73 | 258,019.50 | 134,585.94 |
净资产 | -46,916.45 | 4,735.95 | 15,903.21 |
资产负债率 | 107.73% | 98.16% | 88.18%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51,652.40 | -18,191.43 | -2,969.76 |
净资产收益率 | - | -176.28% | -22.95% |
注1:以上财务数据均为未审数。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司法裁定,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货币资金。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泰创展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企业管理;销售珠宝首饰、钟表、箱包、服装、工艺品;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中泰创展(深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以自有资金向金融业进行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商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
3 | 杭州犇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日用百货、五金的销售。 |
4 | 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除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
5 | 中泰创展(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6 | 北京融泰创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帐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7 | 浙江中泰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 |
8 | 哈尔滨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 | 87% | 按典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 |
9 | 北京汇通龙典当行有限公司 | 50%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0 | 上海迈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实业投资,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中泰创展的控股股东是珠海中植浩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控制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控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中海晟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 | 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 | 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 | 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从事投资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市场调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名称 | 控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6 | 北京浩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7 | 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市商务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8 |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76% | 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煤炭制品、石油制品、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9 | 中植启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0 | 珠海启明星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本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 | 中海晟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
序号 | 名称 | 控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2 | 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3 | 上海中植鑫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4 | 中植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5 | 中植高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6 | 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7 | 中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
序号 | 名称 | 控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18 | 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9 | 中植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经营及财务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 | 北京中海嘉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1 | 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00% |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2 | 上海首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9% |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室内外装潢,建筑工程及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3 | 中植融金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4 | 岩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5 | 西藏康邦胜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26 | 江阴银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名称 | 控股 比例 | 经营范围 |
27 | 江阴耀博泰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8 | 珠海中植浩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对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凯恩股份外,凯恩集团持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经营项目:健身服务,打字、复印(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会务服务。 许可经营项目:住宿(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经向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后方可经营) |
2 | 遂昌凯圣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矿产品开发及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以下限分支经营:萤石(普通)地下开采、洗选、销售非煤矿产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丽水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 50% | 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实业投资。 |
凯恩集团的控股股东为苏州明叙。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凯恩集团外,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未控制其他企业。
凯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蔡阳。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苏州明叙外,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3、对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浙江凯融除凯恩股份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浙江凯融的控股股东为湖州融云。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浙江凯融外,湖州融云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湖州皓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礼仪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 湖州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管理(除金融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期货),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湖州明道德利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直接出资1%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9% | 资产管理(除金融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期货),企业形象策划。 |
4 | 广东万城万充电动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 66.92% | 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服务;客运汽车站;汽车租赁;充电桩销售;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充电桩制造;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汽车充电模块销售;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物流代理服务;停车场经营;公路运营服务。 |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详见本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之“(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之“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核查”。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凯恩集团存在重大诉讼及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后,凯恩集团持有凯恩股份的14,438,392.00股(占凯恩股份总股本3.0876%)股票被人民
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且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浙江凯融行使。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 境外居住权 |
徐文涛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23232119****06**** | 中国 | 北京 | 否 |
解子征 | 经理、董事 | 21022119****20**** | 中国 | 北京 | 否 |
张一 | 董事 | 33072419****30**** | 中国 | 北京 | 否 |
金星 | 董事 | 11010119****07**** | 中国 | 北京 | 否 |
邱晓健 | 董事 | 44050819****13**** | 中国 | 北京 | 否 |
李敏 | 监事 | 32010519****06**** | 中国 | 北京 | 否 |
2、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
吴雄鹰 | 执行董事 | 33252719****10**** | 中国 | 杭州 | 否 |
景跃武 | 监事 | 64010219****07**** | 中国 | 深圳 | 否 |
3、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浙江凯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 境外居住权 |
匡寅 | 执行董事 | 11010819****24**** | 中国 | 北京 | 否 |
冉耕 | 经理 | 50010119****04**** | 中国 | 北京 | 否 |
霍佳 | 监事 | 36010319****10**** | 中国 | 北京 | 否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 比例 | 是否达到控制 | 主营业务 |
1 | 宇顺电子 | 002289 | 29.19%(拥有32%的表决权) | 是 | 液晶显示屏及模组、触摸屏及模组、触摸显示一体化模组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 | 美吉姆 | 002621 | 30.18% | 是 | 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教育咨询 |
3 | 准油股份 | 002207 | 30.00% | 是 | 石油技术服务、建筑安装、运输服务和化工产品销售。 |
4 | ST天山 | 300313 | 24.25% | 是 | 种牛、奶牛的养殖、销售和进出口;种羊的养殖、销售和进出口;冻精、胚胎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育肥牛养殖、销售。 |
5 | 金慧科技 | 8295.HK | 60.00% | 是 | 主要从事提供企业顾问服务及相关业务,以及投资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 |
6 | 康盛股份 | 002418 | 22.63% | 是 | 家电制冷配件和新能源汽车两大业务版块。 |
7 | 超华科技 | 002288 | 8.65% | 否 |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度电子铜箔、各类覆铜板等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8 | 鼎龙文化 | 002502 | 8.03% | 否 | 主要从事钛矿业务、游戏业务及影视业务。 |
9 | *ST金洲 | 000587 | 17.98% | 否 | 主要从事黄金珠宝业务(黄金珠宝首饰研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及品牌加盟等)、融资租赁业务。 |
10 | 法胜尔 | 000890 | 13.57% | 否 | 主要从事金属制品业务和环保业务。 |
11 | 达华智能 | 002512 | 15.73% | 否 | 互联网电视机主板、智能电子标签和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非接触式智能卡、智能电子标签、互联网电视主板、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为用户提供卫星终端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等业务。 |
12 | 美丽生态 | 000010 | 7.91% | 否 | 主要以建筑行业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为主。 |
13 | 融钰集团 | 002622 | 25.60% | 是 | 主要从事永磁开关及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及口腔医疗服务业务。 |
2、对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根据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3、对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详见本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之“(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之“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 | 主营业务 |
1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200,000 | 32.99% | 按金融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信托业务 |
2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5,000 | 49.00%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 50,000 | 96.00%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00,000 | 20.00% | 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6,000 | 16.81% | 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界定。
2、对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3、对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的情况的核查详见本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之“(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之“1、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中泰创展与浙江凯融均间接受中海晟丰(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制,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中泰创展与浙江凯融属于“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
制”的情形,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2月,凯恩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凯
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凯恩股份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
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浙江凯融
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2020年1月,为进一步稳定公司控制
权,凯恩集团与浙江凯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通过协议建立了一致行
动关系。
综上,中泰创展与浙江凯融互为一致行动人、凯恩集团为浙江凯融的一致行
动人,中泰创展、浙江凯融及凯恩集团三者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中泰创展就其与凯恩集团之间的借款合同纠
纷,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凯恩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用以抵偿相应金额债
务。通过执行司法裁定,中泰创展取得原凯恩集团所持上市公司67,800,000股股
票,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实际控制人通过获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
17.5865%的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4136%的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5.00%
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实际控制人通过获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
3.0876%的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扩大到21.9125%,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5.00%的股份。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机按照规定的程序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若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不涉及其他批准程序,且已在中登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执行增持。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凯恩集团 | 人民币普通股 | 82,238,392.00 | 17.5864% |
浙江凯融 | 34,667,917.00 | 7.4136% |
其中凯恩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凯恩股份17.5864%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浙江凯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取得上市公司67,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98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股份种类 | 权益变动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中泰创展 | 人民币普通股 | 67,800,000.00 | 14.4989% |
凯恩集团 | 14,438,392.00 | 3.0876% | |
浙江凯融 | 34,667,917.00 | 7.4136% |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司法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未涉及支付货币资金。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其他资产、业务进行优化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其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其他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其他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实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的《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在未来如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担任经营性职务。
(2)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完全独立。
2、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3、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确保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确保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享银行账户。
(4)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兼职。
(5)确保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确保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2)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4)确保尽量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纸基功能材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凯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公司/本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凯恩股份存在相同或相似,或被主管机构/监管机构认定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将通过委托销售、委托加工、业务重组、转让股权等方式避免与凯恩股份发生同业竞争。
3、本公司/本人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凯恩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凯恩股份”,在征得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该公司;如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给予其相应的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未来可能新增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了承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仅为投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为规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或类似的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2019年12月,浙江凯融与凯恩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凯恩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
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本公司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2020年1月,为进一步稳定公司控制权,凯恩集团与浙江凯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核查
经核查,并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聘请本财务顾问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格、合规性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明 李良兰 郭小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翔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