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
三、附件……………………………………………………………第8—11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8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9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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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306号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奇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天奇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天奇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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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天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天奇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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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124,77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06元,共计募集资金299,999,989.3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890,000.00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用6,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93,109,989.38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94,403.7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2,105,585.6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3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292,105,585.61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103,304,162.87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672,558.43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4,618,445.7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2,132,0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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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107,922,608.57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2,804,599.66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86,987,576.7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86,987,576.70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赣州天奇循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
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27040188000077656 | 86,976,556.42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21910188000264214 | 165.28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8110501012302333589 | 10,855.00 | |
合计 | 86,987,57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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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碳酸锂等主要金属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且动力电池现阶段退役量不足导致锂电池回收行业竞争加剧。为了充分应对市场的需求及挑战,进一步提升公司磷酸铁锂电池再生利用业务整体盈利能力及综合市场竞争力,公司持续优化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工艺、提升产品品质,导致募投项目进度延后。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处理15万吨磷酸铁锂电池环保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11月。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73,026.40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公司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有效。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86,987,576.70元,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00.00元进行了现金管理(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其余募集资金86,987,576.70元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本期末累计投入金额8,228.50万元,超出调整后投资总额17.94万元系银行利息收入
第8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0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9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0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0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0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邓华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1页共11页
本复印件仅供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30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马露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
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