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5035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之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25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之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4:30~17: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激光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27人,代表股份240,787,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
23.38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股份213,840,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9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3人,代表股份26,94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125人,代表股份27,038,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3人,代表股份26,94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72%。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8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6%;反对60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弃权3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5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16%;反对60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6%;弃权3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9%;反对61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6%;弃权3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9,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80%;反对61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4%;弃权3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6%。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2%;反对60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弃权3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46,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31%;反对60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9%;弃权3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60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弃权4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1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29%;反对60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2%;弃权4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89%。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2%;反对661,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弃权3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4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24%;反对661,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2%;弃权3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4%。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20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60%;反对6,229,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2%;弃权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55,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28%;反对6,229,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02%;弃权35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4%;反对61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弃权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47%;反对61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4%;弃权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9%。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45,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9%;反对39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弃权3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9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61%;反对39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1%;弃权3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8%。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8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8%;反对580,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9%;弃权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32%;反对580,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弃权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5%。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除审议上述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亦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括独立董事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在公司现场工作等基本履职情况、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及对公司相关事项的建议等其他履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黄嘉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