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第五十条:'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修改为:'第五十条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2、原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增加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原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下顺延。增加的条文内容具体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八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原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5、增加第七十八条,原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以下顺延。增加和条文内容具体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决议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6、原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就董事的提名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就董事的提名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后,应将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在股东大会上宣读。'。 7、原第八十六条:'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公司单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超出该范围或年度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修改为:'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公司单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超出该范围或年度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8、原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包括投资、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和权限如下:(一)资产收购、出售公司拟收购或出售资产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1、按照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单次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下,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二)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金额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1、新设研发、生产或销售企业时,一次性投资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2、公司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和其他风险或创业投资企业时,单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投资超过3%的。'。 修改为:'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包括投资、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另行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9、原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改为:'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10、原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公司董事换届选举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与选举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上述选举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配选举数人,以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者当选。 如股东对选举董事事项有利害关系时,且该选举行为有害于公司利益时,不发得参加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董事任期未届满时更换,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公司董事选举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