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_公司公告_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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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07-1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形成决议如下:(附后) 该议案将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对象、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14日项目  原条款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年月日在交易所上市。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新乡华兰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行1503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向苏州金康工贸发展有限公  司发行1287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向香港科康有限  公司发行1125 万股,占公司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向北京东方世  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行360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向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发行22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向社会公众发行万股,占公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万股,社会公众  股万股。第三十一条 无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八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  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第八十九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时,发生金额单次  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  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公司资产、权益为他人(不包括公司  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质  押担保的,和/或由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他  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公司所担保的债  务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或年度累计不超过30%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贷款及对外担保超出上述范围的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四十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挂牌交易八条(一) 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  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第一百四十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八条(十二)第一百五十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公司解聘一条  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  理由,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  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  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指定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  披露渠道。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三次。项目  修改后条款第三条 公司于2004 年5 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200 万股。于2004 年6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00 万元。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700 万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新乡华兰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发行1503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22.43%;向苏州金康工贸发展  有限公司发行1287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19.21%;向香港科康有限公  司发行112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16.79%;向北京东方世辰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发行36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5.37%;向成都夸常科技有限  公司发行225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3.36%;向社会公众发行2200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2.84%。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700 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4500 万股,社会公众  股2200 万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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