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2018-2020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18-2020)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