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_公司公告_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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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09-03-06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167号《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 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兰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 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年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 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2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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