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2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3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 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