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08]85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960 万股。经过认购、申购报价等程序,公司向3 家机构投资者发行新股8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5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0.6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19.35 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08 年7 月26 日经天健华证中洲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天健华证中洲验(2008)GF 字第060003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中国银行新乡分行胜利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城南支行共两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乡分行胜利路支行 账号为6302020181180970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08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城南支行账号为4100156071005900886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08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