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002007)_公司公告_华兰生物: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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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0-30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拟通过商业银行向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 1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贷款年利率 7.6%。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月 29 日,公司与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向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 1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贷款年利率 7.6%。同时,公司与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12.2834 亿元 3、住所:新乡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4、法定代表人:李东胜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及管理和咨询服务;对高新技术、现代物流等产业进行投资;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土地项目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其他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 105.73 亿元,净资产 89.37亿元。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项目工程款 3、委托贷款期限:6 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7.6%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担保措施:为规避上述风险,公司与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笔贷款由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商业银行向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 亿元委托贷款,可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笔委托贷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额占公司 2014 年末净资产的 2.94%。公司累计对外委托贷款(含控股子公司)的金额为 4.5 亿元,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3%。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委托贷款合同》;4、《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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