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要求,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6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作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该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于鸿君、李德富、冯顺利 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