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 年 6 月 1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以下简称“本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 3%。” 公司及下属单采血浆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及下属单采血浆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 4 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中所列的一般纳税人,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征收率将由 6%调整为 3%。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将进一步降低公司税负,对 2014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