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委托贷款方案。 独立董事:李德新、王莉婷、苏志国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