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2014 年 1 月 23日公司委托中国银行新乡分行向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贷款 15,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1 年,贷款年利率 7.96%。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11.15 亿元 3、住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4、法定代表人:房辉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总承包、市政道路桥梁养护、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7、其他情况: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总资产 775,089.85 万元,净资产 529,919.25 万元,2013 年度收入 50,882.49 万元。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项目工程款 3、委托贷款期限:12 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7.96%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担保措施:为规避上述风险,由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为该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新乡平原新区凤湖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 214,998.62 万元,净资产 122,539.55 万元,具备该项担保履约能力。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公司要求由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委托贷款方案。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额占公司 2012 年末净资产的 5.77%,除本次借款,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七、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