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2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根据该文件,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单采血浆公司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可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单采血浆公司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客户反馈意见,公司及下属单采血浆公司拟将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目前公司增值税税率调整事宜已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获得新乡市高新区国税局核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公司下属单采血浆公司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预计公司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税负,对公司2013 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