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000985)_公司公告_大庆华科: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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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4027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4年10月25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签署《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由中油财务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中油财务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因公司与中油财务同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董事王洪涛先生、王威先生、贲涛先生、李崧延先生、孙洪海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六位董事均投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A座8层-12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刘德

5、注册资本:1,639,527.31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558M

7、经营范围为:中油财务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与贴现;(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从事同业拆借;(7)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8)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9)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经营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本、外币业务。

8、股东构成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655,810.9240.00%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524,648.7432.00%
3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459,067.6528.00%
合 计1,639,527.31100.00%

(二)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油财务总资产6448.2亿元,利息净收入73.0亿元,净利润66.3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油财务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公司与中油财务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中油财务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委托理财、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其中,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政策,具体见“协议内容”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于 年 月日签订于北京市东城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名称“大庆华科”,股票代码为“000985”,该甲方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且本协议所述“附属公司”之涵义与上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涵义相同,其法定住所为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600702847820X。甲方是中国石油间接控股公司,系集团成员单位之一。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558M。乙方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石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中国石油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为准。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一章 服务条款

第一节 服务内容

第一条 根据乙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 存款业务;

3. 交易款项的收付;

4. 委托贷款;

5. 贷款;

6.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 票据承兑与贴现;

8. 提供非融资性担保;

9. 外汇交易;

10. 买方信贷;

11. 应收账款保理;

12.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服务原则

第二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乙方选择需要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并确定服务方式等。

第三条 依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在充分考虑甲方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参考乙方为中国石油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同时参考当时其他境内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而对本协议项下一切定价条款的理解亦以遵守本条原则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金融业务时,乙方仅受理甲方符合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以及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对于甲方违反上述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或未有效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照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要求以及乙方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背景资料等业务支持材料。

第三节 服务定价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定价基本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贷款服务定价方式如下:

1. 存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乙方对甲方人民币存款提供的执行利率是乙方与甲方约定并实际执行的利率,执行利率是在乙方挂牌利率基础上,参考乙方经营目标以及甲方客户综合贡献度、存款规模、所在地域等进行调整确定。乙方对甲方存款执行利率提供的加点幅度不超过行业存款利率自律上限范围。

外币存款根据企业存款情况单独议价,具体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2. 贷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人民币贷款定价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结合甲方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平均利率。

外汇贷款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具体商定。

第七条 关于清算服务,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收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费用,该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第八条 关于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照境内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2. 参照乙方公司向其他相同信用评级第三方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手续费。

第四节 交易预计额度

第九条 甲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乙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存贷款余额等金融服务确定预计额度,甲方负责对其在乙方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按照上述额度进行控制,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操作,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可进一步针对关联交易额度管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总额度不高于0元人民币,为甲方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有利于优化甲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与商业银行系统直连的情况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要求,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并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于出现以下事项时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面临或预计会面临如银行挤提、未能支付其到期债务;

2. 乙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 乙方的股权或企业架构或业务营运有任何重大变更以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4.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经营风险;

5. 乙方就其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司法、法律或监管程序或调查;

6. 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的款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任何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存款安全的事项。乙方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而甲方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包括提前提取存款或暂停作进一步存款。另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乙方的公司章程,在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乙方的资本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若甲方出现违反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情况,乙方应适时停止向甲方办理金融服务,以防止业务风险。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协议期限

第十五条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根据本协议、各方章程、适用法律与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协议及其年度上限的批准后生效。除根据下述第十七条提早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有权代表签章并生效之日起二年后终止。

第二节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须以书面形式同意且由双方签署做实后方可生效。若有关修改或变更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则有关修改或变更在有关修改或变更通知或取得上交所及/或甲方独立股东的批准后方可生效,具体视当时《上市规则》及/或上交所的要求而定。

若上交所对本协议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不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上交所的意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第十七条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行续期,或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第四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第十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具体如下:

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所载的服务条件提供服务,甲方将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其中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事件,并于本协

议生效日之后出现,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第二十一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第二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二节 通知第二十七条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交付、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通知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

1.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至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

2. 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被视为有效,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作出,发件人应将所发文件打印后的扫描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同时发件人在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须及时电话或当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邮编163714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1112,邮编100007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节关于通知的约定全部适用于法院、仲裁庭向合同双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

第三节 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任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构成违约,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的问题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问题或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仍无法协商解决,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问题或争议提交双方共同上级法律纠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四节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协议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各份协议同等效力。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与中油财务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理念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交易模式依照“自愿、平等、公允”原则,参考市场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在中油财务存款余额为120.88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具备开展企业财务公司相关业务的资质与能力,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遵循了自

愿、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同时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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